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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省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县活动的通知
 
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国家局《关于开展创建食品安全示范县活动的通知》(国食药监协〔2007〕29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开展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县活动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遴选条件
参加食品安全示范县遴选,在国家局要求的基础上增加以下条件:
  (一)农业投入品市场管理规范,食用农产品、畜产品和水产品违规使用违禁药物行为得到根本遏制,有害药物残留符合规定标准。
  (二)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持有《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及从业人员健康证,建立完整的档案资料,食品生产场所符合国家卫生要求,生产加工的食品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三)食品经营企业持有《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及从业人员健康证,建立完整的档案资料,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索票索证”等六项制度,食品经营场所和经营的食品符合国家有关要求。
  (四)餐饮单位持有《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及从业人员的健康证,严格执行各项卫生管理制度,经营场所符合卫生要求。原料采购必须索证索票并建立记录。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要符合卫生部门制定的卫生规范要求。
  (五)生猪实行定点屠宰加工,并建立猪肉制品出入登记与查票验证制度。牛、羊、禽等屠宰实行规范化管理。
  二、工作要求
  (一)遴选范围
  在全省119个县(市、区)范围内遴选。每个市局可遴选推荐一至两个食品安全示范县。
  (二)时间安排
  1、2007年6月12日前,各市局将遴选推荐出的示范县名单和创建方案一并报省遴选工作领导组办公室。
  2、2007年6月中旬,省示范县遴选工作领导组派出专家评估组,对各市遴选的食品安全示范县进行评估。由专家组评选出五个示范县报省示范县遴选工作领导组。
  3、2007年6月底,省示范县遴选工作领导组确定两个县作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县上报国家局。由市局推荐上来未被选为国家示范县的县(市、区)作为省级食品安全示范县的候选县。
  4、2007年12月底前,省示范县遴选工作领导组组织对食品安全示范县的创建情况进行考核。
  5、2008年3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综合评价,没有达到工作目标的示范县,将通报取消示范资格。
  (三)经费保障
  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资金补助每个国家级食品安全示范县50万元。省级财政将根据情况给予相应补助经费。各市、县要有配套经费支持。
  三、组织领导
  省局成立山西省食品安全示范县遴选工作领导组,领导组办公室设在食品安全协调处,负责遴选的日常工作。
  食品安全示范县创建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市局要加强领导,严密部署,精心组织,严格遴选条件,严格遴选程序,严肃遴选纪律,确保遴选工作的顺利进行。
  省遴选工作领导组名单: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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